货车司机涉疫获刑4年提请再审,如是核酸造

近日,涉疫获刑4年的货车司机向绥中县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希望事情有转圜余地。“如果今天判我无罪,明天我就出车,我得挣钱去。”

去年1月23日,韩罡驾驶大货车返回辽宁葫芦岛绥中后,没有报告行程。2月8日,当地爆发疫情,2月10日,韩罡确诊。检方认为,韩罡瞒报行程,造成多人感染和隔离,给绥中县造成经济损失1.55亿元,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韩罡获刑4年,未上诉。

如今,防疫政策已经改变,新冠被调为“乙类乙管”,韩罡已经申请再审,希望原判决能够得到纠正。

他的愿望能实现吗?几乎可以肯定地说,要以新政策作为出罪理由获得改判,是不可能的。为什么?因为虽然新政策对韩罡来说是有利的,但根据《刑法》的规定,这种有利的规定,只能对尚未有生效判决的犯罪行为有溯及力,不及于已生效的判决。

很多人说,法不溯及以往是一条基本原则,是否犯罪要看当时的规定。但是,现在回过头来看,各地层层加码防控乱现象给人民造成的损失和伤害都是巨大的,哪个又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核酸造假的怎么处理?他们应该判多少年?但现实又是,他们现在忙于大量注销核酸公司,也没有得到任何惩罚。

一个吃苦力的大货车司机,判了却不得翻身,是不是太冤枉?如果是因当地核酸造假,刻意引起的传播,那就跟他们没有半点关系,被判4年,算不算欺负可怜的底层人?

对于司机的判罚,结合的是当时的防疫政策,虽然现在放开了,但在当时的大环境下人人抗疫,司机隐瞒行程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所以是按照当时的行为做出的判罚。虽然现在是乙类乙管,但还是应该从颁布这个条例之日以后起算,在这个条例之前,无论是否宣判,都应该按之前的标准判罚。因为疫情第一年的病毒和第二年的病毒虽然都是新冠,但是毒株不一样,致死率也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从客观情况来看,韩罡1月23日途经绥芬河市,绥中县2月8日爆发疫情,韩罡本人2月10日确诊。由此可见,从韩罡途经疫区,到其本身确诊,经过了17天,其本人也并不是该轮疫情的第一个确诊病例,从这个角度来说,很难说当地疫情与韩罡的瞒报行为有因果关系。

此外,韩罡2月2日核酸检测呈阴性,被隔离后多次检测亦为阴性,直至2月10日才确诊。因此,也很难得出其行为具有引起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

希望韩罡能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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