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葫芦岛市纪委通报了19起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典型案例,29人受处分。
19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兴城市海洋渔业局渔政管理所所长刘玉辉工作失职问题。年2月24日,兴城市渔政管理所所长刘玉辉在接到村民违法造船后,没有按照局领导指示安排专人对非法造船进行看管并制止,也没有及时核对王某提供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的真伪,仅对王某下达了《违法造船停造通知书》,导致非法造船行为一直持续,造成村民经济损失。给予刘玉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免去其渔政管理所所长职务。
2.兴城市曹庄镇头台子村党支部书记于长生乱收费问题。年,头台子村村委会在审批建房过程中擅自收取69户建房户手续费44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办理建房手续,38万元用于村务支出。给予于长生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兴城市规划管理局科员郝庆库、房地产管理处职工潘永军骗取办事费问题。年4月份,杨某、邵某夫妻找到郝庆库,协商将其在菊花岛的住宅房批复手续改变成商品房批复手续,并办理成商品房照。郝庆库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先后3次索取杨某、邵某4.5万元。并协调房地产管理处职工潘永军,让其想办法在商品房房照上盖上相关单位公章,并答应事成之后给其好处。潘永军使用其私刻的假公章,在《个人建房占地批复证》加盖印章。事后,被工作人员发现。郝庆库被兴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潘永军免予刑事处罚。给予郝庆库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潘永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绥中县城建局原村镇科科长张文昌玩忽职守问题。张文昌在任期间,未按照规定认真审查万家镇贺家村王某等5户房屋产权证手续,致使在绥中县滨海开发区拆迁补偿中,造成国家损失78万元。张文昌被连山区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给予张文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绥中县政府应急办原副主任卢野滥用职权问题。卢野在任期间,违规审批周某的住房翻扩建申请,致使周某超出原住宅面积平方米,获得国家动迁补偿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万元。卢野被绥中县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给予卢野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撤销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职务。
6.绥中县经信委原主任张印川、副主任刘百军滥用职权问题。张印川、刘百军将已关停的“绥中县高岭镇绿色造纸厂”列入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在明知该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帮助企业在虚假材料上加盖了公章并上报,使该企业获得了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万元。张印川、刘百军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给予张印川、刘百军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7.绥中县法院前所法庭法警董连福违规收费问题。年4月,前所法庭内勤董连福在收取东戴河乐股公司案件邮寄送达费时,违规多收取元,并且未给乐股公司开具任何票据。给予董连福党内警告处分,并建议法院将其调离一线执法队伍。
8.绥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原科长赵友生收受审批对象好处费问题。年1月14日,赵友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营口绿源锅炉公司业务代办人刘某申请办理锅炉安装告知好处费0元。绥中县纪委监察局给予赵友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撤销特种设备科科长职务处分。对该局副局长,特种设备科的分管领导陶德凯进行了诫勉谈话,对县技术监督局发生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问题予以全县通报。
9.绥中县河务处副处长霍志平、狗河河道管理所所长韩文昌玩忽职守问题。霍志平、韩文昌身为狗河流域监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在年6月至年末期间,狗河河道王花马沙场违法超采基砂75立方米,价值达万元。被绥中县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给予霍志平、韩文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0.绥中县环保局局长冯喜民、副局长梁瀚、污染防治管理科科长刘岩工作失职问题。绥中县环境保护局监管不力,年8月6日至22日,县内3家鱼粉加工厂生产期间排放恶臭气体,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给予冯喜民、梁瀚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刘岩行政记过处分。
11.东戴河新区住建委开发办主任马利克受贿问题。年至年间,马利克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燕山房地产、绥中金地置业房地产、鸣宇房地产、荣轩房地产等公司钱物共计5.8万元。绥中法院判处马利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给予马利克开除处分。
12.东戴河新区建工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一科科长李雷乱检查问题。年4月至5月间,李雷利用职务便利,以质量监督为名,多次私自到施工企业进行检查,并以质量不合格为借口,擅自对企业施工作出停工处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施工。给予李雷停止工作并调离原建工系统处理。
13.东戴河环保局局长杜奎生、项目建设管理科科长谷志强工作失职问题。年8月17日至22日,东戴河新区所管辖的8家鱼粉加工厂,在鱼粉加工试生产期间,排放大量恶臭气体造成空气污染。给予杜奎生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谷志强行政记过处分。
14.连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宝金瑞徇私舞弊问题。宝金瑞在任期间,以收取举报费的名义,先后从被处罚人刘某、乐某手中收取费用共计元,此款被宝金瑞侵吞。年9月,宝金瑞指使该局工作人员李某某从该局账外中提取元为其购买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并侵吞余款。给予宝金瑞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由正科级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15.连山区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股长张冶玩忽职守问题。张冶在办理某宗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时,因审查材料不细,致使在双方申请人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情况下使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实质变化,造成国家税款流失45万元。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给予张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龙港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安置办公室原工作人员梁刚玩忽职守、贪污问题。年9月下旬,梁刚作为南山及跃进棚户区动迁工作小组组员,未认真审核组长填写的附属物数量和价格而直接签字,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梁刚经手13户,涉及差额万元。梁刚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便利,将被征收户缴纳的3万元代建费非法占为己有,并在该户中虚增附属物4.6万元,冲抵其应缴代建费。被龙港区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梁刚开除党籍处分。
17.龙港区疾控中心党支部书记、副主任毛艳丽滥用职权问题。年3月29日,龙港区某酒店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后,毛艳丽带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在调查期间未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要求对涉事酒店进行现场取样,导致中毒原因无法查明。年9月,区疾控中心和该酒店与当事人达成息访协议并签订《息访协议书》,酒店方面赔付当事人3万元,区疾控中心赔付当事人2万元;年1月至年9月,毛艳丽个人办理健康证不收取体检费共个,造成龙港区财政损失元。给予毛艳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南票区国家税务局金星分局局长李晓新、工作人员乔冠榕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问题。李晓新、乔冠榕在所管辖范围内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税务登记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等事项过程中,未按程序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同意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南票区国税局,使其得以顺利进行税务登记、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李晓新还先后4次收受实际经营者行贿的钱物。给予李晓新开除党籍处分,给予乔冠榕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9.葫芦岛市南票区运管所稽查队队长马铭跃,稽查员吴昊,稽查员王飞龙工作失职错误问题。马铭跃、吴昊、王飞龙身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将被检车辆暂扣锁放在公路上与其它车辆发生三死五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工作失职错误。给予马铭跃、吴昊、王飞龙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来源:中共葫芦岛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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