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行程被判刑4年,新指导意见出台后,是

司机瞒报行程,十月份刚被判四年,12月回归“乙类乙管”,如今随着《五部门就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联合出台新指导意见》的出台,他的这个罪到底判的冤不冤呢?

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自年1月8日起,对违反疫情预防措施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案件,行为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

年1月22日,两名货车司机贺某某和韩某从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绥中县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又因自身感染新冠病毒引起多米诺反应,导致人被感染,人被隔离。全县陆续划定了34个封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因妨害传染病防治案,10月31号两名货车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韩某一直未被收监,被绥中县法院监视居住,全家靠妻子打零工养家,儿子高三女儿初一,还有房贷要还。在年1月8号,新冠感染正式回归乙类乙管这一刑事案件也出台了新的指导意见以后,韩某希望自己能被解除强制措施,生活恢复原样。

案件中的当事人是否应该被改判呢?

有不少人认为呢,该案件是发生在过去而且已经宣判,当事人在当时瞒报行程导致的严重后果是客观事实,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知法犯法,如果用现在的政策去处理过去犯下的问题,也是不合时宜的。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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