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辽宁绥中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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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年9月27日下午4点,国家文物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国家局调查组对辽宁小河口事件中维修工程现场调查报告。目前一些新闻中已有报道描述,但各家角度不同,引用内容皆不全面。为确保信息传递准确,以餐真正关心此事件的读者,我们转发全文于此;小站同时将在后期展开更多深度报导。

一、调查组工作情况

近日,社会热议辽宁省绥中县“野长城被抹平”事件。国家文物局高度重视,派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负责人与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于年9月22日、23日赴绥中县对“事件”涉及的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现场踏察,详细查看工程业主、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档案、资料,访谈工程参与方代表,并进行了论证和综合分析。9月24日,调查组全体成员回京。9月27日,最终形成本调查报告。

二、工程基本情况

锥子山长城位于辽宁、河北两省交界地带,是明代长城防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始建于明洪武十四年(),历史上称蓟镇长城、辽东镇长城,全长米,基本为东西走向。长城墙体类型包括砖石混筑和石筑两种,随山起伏,因地势不一,其高度和宽度也不一致,现存宽度1.5至4.3米,高度0.3至9.8米。年5月25日,锥子山长城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此次工程涉及长城墙体长度米、敌台4处、马面2处、烽火台3处。业主单位为绥中县长城文物管理处,上级部门为绥中县文物局。设计单位为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具备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监理单位为辽宁文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具备监理甲级资质。工程施工分为4个标段,其中A、B、C标段为墙体段,D标段为敌台等单体建筑。施工单位为A标段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B标段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C标段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D标段沈阳故宫古建筑有限公司,均具备施工一级资质。

三、工程方案审批与实施情况

年2月15日,国家文物局收到辽宁省文物局报送工程设计方案后,请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一致认为所报方案维修原则符合文物保护理念、维修措施基本可行。与此同时,针对方案存在的问题,专家提出不必对风化不足3cm的砖“用青砖片或青灰膏补贴”,解决好排水问题,细化主要材料、规格要求和详细做法,进一步明确存在险情部位的技术措施等意见。考虑到该长城段落长期受地震、雷电、暴雨、植被等自然因素,以及拆毁、攀爬、踩踏等人为因素影响,长城墙体、敌台等单体建筑的整体保存状况较差,存在进一步坍塌、损毁的险情,亟需进行抢险加固,国家文物局据此于年4月27日批复同意该方案,明确工程应以抢险加固为主,按照最小干预原则,尽可能控制工程实施范围和干预程度,细化各类保护措施具体技术指标及工艺要求,“采取科学、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并采用传统材料、传统工艺,妥善保护遗址的历史布局、建筑形制及其自然、古朴的历史面貌。”针对设计方案在墙体顶面处理措施上存在的文字与图纸不对应问题,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明确要求“补充完善长城墙体顶部、相关台体顶部或内部地面防渗、排水专项设计”。年5月17日,辽宁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批复文件,要求绥中县文物局组织设计单位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按照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工程设计方案。年5月13日,辽宁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对补充设计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专家论证通过后,辽宁省文物局于5月14日核准该方案。经过核对补充设计方案,调查组发现,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文物局和辽宁省文物局要求补充了防渗、排水技术设计,但设计深度不足、没有根据各段长城墙体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细化工程做法,也未提供相应的深化设计图纸。针对此问题,辽宁省文物局在核准文件中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方案并“对维修加固后的墙体要做好防水处理”。年7月初,工程施工招投标完成。7月18日绥中县长城文物管理处组织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图纸会审记录显示,设计单位对A标段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有素土的地方如何处理”,答复“三合土铺平夯实,墁地用块石”;C标段提出的问题“墙体顶部是否全部海墁”,答复“墙体顶部根据实际情况做海墁,如有垫层或海墁,则进行恢复;如不到海墁层,则用块石铺平”。但调查组未查到相关设计方案或设计图纸。在缺少防渗、排水深化设计图纸的情况下,该工程于年7月18日开工,年8月25日完工。其中,根据调查组掌握的情况,年4月中旬前后,业主、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A、B、C标段)四方曾就墙体顶面处理等工程具体实施问题进行过洽商,其中仅看到B标段施工单位的四方洽商记录,但记录内容存在表述不明晰、不准确问题,未查到其他施工单位洽商记录。在此次洽商之后,“抹平”措施成为除仍残存海墁砖以外的其它长城墙体顶面处理的主要手段之一。涉及墙体“抹平”有3个标段,其中A标段总长米中的大部分,B标段总长米中约米,C标段总长米中50米,总长度约米。经调查组核实,上述技术设计细化虽按规定进行了四方洽商,但洽商过程不规范、记录不完整,缺少专家论证,且未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辽宁省文物局备案。调查组了解到,该工程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使用水泥的情况,业主方称,“经核实,大连段(注:即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A标段)陡峭部位表面有少量一点,其他两家(注:即B、C标段)表面没有”。此外,通过查阅档案,“年5月11~21日”项目监理日记显示,监理单位发现了A标段施工单位人员存在使用水泥情况,并当场“更正大连古建夯土边缘加水泥,三合土白灰配比不足”的行为。

四、调查组意见

该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手续依法合规,相关单位资质符合要求,工程管理履行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相关程序,招投标及委托程序未发现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经过现场核实,该工程基本达到抢险加固的目标,解决了因自然人为因素影响、特别是长期水患引起的长城墙体以及敌台等单体建筑结构失稳、存在进一步坍塌、损毁隐患的问题。工程完工至今,该段长城尚未发现新的坍塌、损毁险情。该工程中使用的“三合土铺平夯实”(即“抹平”)措施,存在洽商过程不规范、记录不完整、且未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辽宁省文物局备案。此措施对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自然、古朴的历史面貌造成了严重影响。调查组认为,该工程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辽宁省文物局、绥中县文物局、绥中县长城文物管理处工程设计方案把关不严,未全部落实国家文物局批复文件的有关意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管不力;在工程初验中,未提出“抹平”做法欠妥、洽商程序不合规、竣工资料不完备、部分资料缺正式图章、竣工图与现场情况不符等问题。(二)设计单位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未按照国家文物局、辽宁省文物局文件要求,在补充设计中细化防渗排水专项设计,未明确防渗排水的具体做法并提供相应设计图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跟进指导不够,未能及时评估技术设计变更的实际效果并予以调整。(三)监理单位辽宁文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未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细化的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未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留存洽商文件并履行报备程序,在监理评估报告中未如实记录洽商情况,未能把好工程技术关。(四)施工单位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没有洽商文件并报备的情况下,实施了大范围“三合土铺平夯实”施工,并且存在施工粗糙等情况,在部分段落三合土中存在少量添加水泥的问题。

五、调查组初步建议

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如下:(一)责成辽宁省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重新组织专家全面查找“辽宁绥中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抢险工程”存在的问题,初验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进行竣工验收。(二)责成辽宁省文物局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野长城被抹平”事件相关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三)针对此次事件反映出来的部分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存在的方案设计深度不足、保护理念未落实到位、工程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引起长城沿线各地的高度重视,引以为鉴,建议国家文物局将此次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向全国通报。(四)建议国家文物局督促长城沿线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正在实施的长城保护维修项目进行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造成长城文物本体遭到破坏,并将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抽查作为正在开展的“长城执法专项督察”的一项工作内容。(全文转载完毕)

备注:封面摄影:窦佑安(饮马长城),为未修复前的本段长城影像。

本文原文由国家文物局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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