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绥中县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的通告

关于对绥中县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的通告

进一步规范全县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我县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登记备案范围

(一)国标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规定(即:最高车速不大于25km/h,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W,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的电动自行车。年4月15日前购买的,于年4月15日至年10月14日期间,到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设立的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登记,免费领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自年4月15日起,新购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在购车之日起15日内办理登记。

(二)“非国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规定(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等其中一项超过电动自行车标准限值要求,或没有脚踏骑行功能),且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外的电动二轮车,于年4月15日至年10月14日期间,到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设立的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备案,免费领取有效期至年4月的临时号牌,有效期满后,号牌作废,禁止上道路行驶。

(三)临时号牌只是“非国标”电动自行车上路通行的标识,不作为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依据。

(四)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到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牌证,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所有燃油车辆不予登记备案。

(六)每人最多可登记备案3辆电动自行车,单位因实际需要使用的除外。

(七)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暂不纳入本次登记备案范围,如予以登记备案,将另行通告。

二、登记备案指南考虑疫情防护和业务办理秩序,避免出现登记过程人多聚集、秩序混乱、长时间等待情形,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工作采取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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