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秦皇岛昌黎法院集中审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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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秦皇岛昌黎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4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予以判处拘役。

案例一

公诉机关指控,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庞某贵与庞某在禁渔期内驾驶辽绥渔船从辽宁省绥中码头出海,在秦皇岛市海域内使用单船有翼单囊底拖网捕捞海产品,被秦皇岛海警局工作人员查获。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庞某贵、庞某已缴纳生态环境修复金元、生态损害专家评估费元。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贵、庞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例二

公诉机关指控,年8月23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平(船东家)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才某彬为船长出海作业,被告人才某彬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仍驾驶渔船从乐亭县老米沟中心渔港码头出海作业,之后将渔获物卖给东大河码头的某人。渔船在东大河码头经过短暂休整之后继续出海作业。第二次出海作业的渔获物由船长才某彬联系李某海帮忙捎回岸上。8月25日,秦皇岛海警局艇在巡逻过程中将其渔船抓获。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才某彬、王某平违法所得折价款元予以追缴,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应支付生态修复金人民币0元,支付生态损害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元。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平、才某彬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本案为今年昌黎县人民法院首起涉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四名被告人对非法捕捞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替代性恢复,体现了人民法院以生态修复为重心,立足不同类型环境要素修复需求,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适合保护要求的多种形式生态修复方式,最大限度恢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节选):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法官普法提示:

近年来,海洋渔业资源日益匮乏,保护海洋、珍惜海洋资源刻不容缓。在禁渔区、禁渔期,采取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会触犯《刑法》,还会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温馨提醒,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切不可以身试法!

来源:昌黎法院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秦皇岛昌黎法院集中审理宣判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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