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路虎回家过年,没钱加油恶意逃单,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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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绥中,一辆白色的路虎越野车在某加油站刚加完油,还不等加油员反应,就猛踩油门逃之夭夭,没想到的是该车辆在之前已经连续逃单了3次,涉案金额共计元。目前,该车辆驾驶人已被刑拘。

据悉,男子名为周某,春节回老家过年特意租了辆路虎,以充门面,回家后到处炫耀并说这辆车是其赚钱买的。

很快,路虎车油箱见底,周某已经无钱加油,于是其心生一计,遮挡住车牌,戴上口罩,到加油站加油逃单。

每次都是“95加满!”,逃过一单后,周某便大胆起来,在车辆没油的时候就找一个加油站加油逃单,周某自以为屡试不爽。

没想到在其第四次加油之后,该加油站工作人员立即报警,警方在接到报警后便展开调查,根据调查的监控,并结合该路虎车的特征,查到了路虎车遮挡号牌前的视频图像,并成功将周某抓获归案。

据周某交代,为了过年回家有面子便在租车行租了辆路虎,可苦于没有钱加油了,便想办法在加油时逃单,并且总共逃单四次,油费共计元。

目前,警方以涉嫌抢劫罪将周某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有网友称,真是死要面子活受罪,人前一时爽,事后悔断肠,周某现在再后悔也晚了,等着吃牢饭吧。

有钱没钱都是自己的事,何必在意别人的眼光,如果真的嫌丢人就发奋努力赚钱,租来的、抢来的都不是自己的,还可能因此面临刑事处罚,让家人跟着一块儿操心!

从法律上讲,周某逃单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本案周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抢夺,而不是抢劫。

抢劫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的是,抢劫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他人的财产,还有他人的人身安全。而抢夺侵犯的客体仅仅为他人的财产,是一种趁人不备的行为。

因此,本案中的周某的行为符合抢夺的标准,应当定性为抢夺罪。

依据《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2条第3项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本案中,周某共连续逃单4次,且涉案金额为元,符合抢夺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立案追诉。

依据《刑法》第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周某被定性为抢夺罪的话,其将面临着3年以下的刑罚,并处罚金。

那么,为什么警方会以涉嫌抢劫罪将周某采取强制措施呢?

注意,警方是涉嫌抢劫罪立案,目前仅是立案侦查阶段,对于其罪名并不确定,对于周某是否构成抢劫罪、亦或者是抢夺罪,都需要根据相应的证据来定罪量刑。

如果周某最终被以抢劫罪量刑,那么其将面临3年到10年的刑罚,也就是说,无论周某的罪责再轻,起征点都是3年。

最后,面子不是租来的,也不是抢来的,而是要通过自己的双手奋斗出来的,想要人前显贵,背后必要付出汗水,加油吧,打工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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