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收藏全国各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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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9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一年多,各地反映良好,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经研究,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本着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不得强行收费。二、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部门在实施服务的同时必须将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并向委托人公布,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监督。三、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部门在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获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动收费标准。附: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说明:1.表中“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审计”项目的计费方式为(1)+(2)。2.凡要求做钢筋抽样分析的,按工程造价1.5‰收费。3.安装工程主材按规定都应列入造价,标底要求不列的,可以扣除但不得减少编制费用。4.表中的“×××万元以内”,均含“×××万元本身”。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吉发改收管字[]号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随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的拓展和建设工程复杂程度的增加,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9号)在服务收费项目上,已经不能涵盖其主要服务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建设部令第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外省作法,我省亟需增补一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现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一、原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9号规定的收费原则、项目和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继续执行。二、新增补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附件执行。三、除上述规定之外发生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由建设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附: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项目收费标准注:一、上表收费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费。按基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元的,按元计费。二、“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项目的计费方式为(1)+(2)。三、以上工程预结算及清单编制与审核均不含钢筋抽样分析,凡要求做钢筋抽样分析的执行吉省价经字9号文件标准。四、计费基数以单项工程金额计算;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计费基数。五、表中的“?XXX以内”均含“XXX”本身。六、咨询服务主要内容:1、工程量清单编制:根据“计价规范”及施工图编制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项目、措施项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和相应数量明细清单。2、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编制:根据招标文件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措施项目费分析,各项合价、总价等,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并出具相应报告。3、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对可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特别是综合单价的分析、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进行其真实性、合理性审核,并出具相应报告。4、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1)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2)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3)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4)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5)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6)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7)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结算报告。5、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证:调查取证,最终做出具体工程造价鉴证结论报告等工作。附: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法例如:某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万元,工程量清单编制收费计算如下:万元×4.5‰﹦0.45万元(-)万元×4.3‰﹦1.72万元(-)万元×4.0‰﹦2万元(0-)万元×3.0‰﹦12万元(-0)万元×2.5‰﹦2.5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0.45+1.72+2+12+2.5=18.67万元

安徽省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皖价服[]86号文安徽省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误差率须控制在±3%以内,如误差较大,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如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可向咨询单位按合同咨询服务费的10%至30%进行索赔。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合同中未明确的,可按不低于基本收费的30%的预付款比例支付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八、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人预收的全部咨询服务费;非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的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九、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十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第号令)予以处罚。十二、本通知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十三、本通知自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后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重新制定。我省原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相关政策,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附表: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注:1、表中“工程预算、结算、标底审核”和“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项目的计费方式为(1)+(2)。其中审增额向施工单位收取咨询费,审减额向建设单位收取咨询费。凡工程审减率超过10%的,其超过部分咨询费用施工单位承担,无审核增减额的,按基本收费收取。咨询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2、按基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元的,按元计费,计时收费按耗用工时计费。3、计费基数以单位工程金额计算;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计费基数。4、复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再次审核,其收费费率可在初审基础上增加20%,初次审核金额以承包方提交工程造价为准。5、安装工程主材按规定都应列入造价,标底要求不列的,可以扣除但不得减少编制费用。6、本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工程”适用建筑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适用单独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含二次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等。北京市说明:1.工程主材和工程设备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2.工程结算审查项目5.1、5.2两种计费方式,由甲乙双方自行选择;其中5.1的计费方式按(1)+(2)计算,效益费用应由受益人支付;3.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包括中标价的审核、图纸改版导致重新计量等工作,发生时咨询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咨询项目若发生此类情况,参照执行;4.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修缮工程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乘以1.2的系数;5.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清单预算、定额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核费用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乘以0.9的系数;6.每单咨询合同按上述费用计算不足元时,按–3元计取咨询费用;7.凡要求计算钢筋精细计量的,按钢筋重量以14–16元/吨,另计费用;8.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费用,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费用参考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9.工程设计阶段的前期造价控制,如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根据咨询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咨询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10.此表格费率上下浮动幅度为20%。

福建省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房号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8]房字32号)中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注:1、按上表计费不足元的,按元收费。 2、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按耗用工时(日)计费,为完成委托任务发生的差旅、交通费由委托方另行支付。

甘肃省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甘发改服务[]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省建设厅《关于对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和调整意见的函》(甘建函〔〕号)收悉。经研究,对《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维持不变,对部分条款的内容做适当修改,现重新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依规定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竞争状况及咨询企业的实际情况,以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可下浮10%执行。造价咨询企业应在规定浮动幅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策。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建设工程造价审核收费由基本费用和追加费用两部分组成,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方可按本批复通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应按照有关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及本批复规定的服务内容开展业务,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并对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依法凭证收费。具有甲级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其它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到所在地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咨询企业要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主动接受价格、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及时申领和换领收费登记证,按时参加年审。

九、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1年,期间,全省有新的收费标准,按新标准执行。期满前2个月请你厅将执行情况和调整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批。原《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号)文同时废止。

十、本通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8月21日备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元的,按元收取。2、编制业务收费按编制人出具的成(结)果文件的工程总造价为收费基数,鉴定业务按标的物工程总造价为收费基数。3、审核业务收费按送审项目工程造价为收费基数先计取基本收费;审核减额追加收费以送审项目工程造价核减额为收费基数(只按核减计费,不抵消核增额)。4、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收费有审核项目的按本通知相应审核项目标准另计审核减额追加收费,不再计取基本收费。5、编制工程量清单业务可先预收0元编制费,完成后再按工程中标价为收费基数计费多退少补。6、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单位工程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例如:某单位工程中建筑工程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造价为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万元)如下:×4‰=0.4,(-×3.8‰=0.76,(-)×3.5‰=0.7,(-)×3.2‰=1.6,(-)×3.0‰=3.00,(-)×2.8‰=2.8,合计收费:0.4+0.76+0.7+1.6+3.00+2.80=9.26。

广东省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批准修订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计函[]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请在届满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2.造价咨询费不足元的按元收取。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取费基数。4.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的收费标准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

桂价协字〔〕15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区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行业自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9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会编制了《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参考标准》,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考标准》是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依据。二、工程造价咨询方与委托方应按照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参考标准》就咨询服务内容、收费、方式等相关事项订立书面合同。三、《参考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年6月28日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2.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3.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按第4项收费的60%计算。4.竣工结算审核项目分6.1和6.2两种计费方式,由甲乙双方自行选择其中一种。6.1的计费方式按“基本费+效益费”计算。5.施工过程造价咨询主要工作内容为:进度款审核、工程变更价款审核、工程索赔审核、现场签证审核、材料设备询价与核价等。施工过程造价咨询需要提供全程驻场服务时,驻场人员另行增加费用0~0元/人·月。6.全过程造价咨询主要工作内容为:(1)从项目立项阶段起: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施工过程造价咨询,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等。(2)从项目实施阶段起: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施工过程造价咨询,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等。全过程造价咨询需要提供全程驻场服务时,驻场人员另行增加费用0~0元/人·月。7.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和园林景观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乘以1.2的系数。8.投资估算、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审核费用应在上述编制费用的基础上乘以0.8的系数。9.单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按行业收费参考标准计算不足元的,按元计费。10.单独委托抽钢筋计算,按钢筋重量以12元/吨,另计费用。11.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进行咨询,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委托方应增加补偿费用。

贵州省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86号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建设工程造价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经过两年多试行,现结合试行中的情况和我省实际,制定正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按附件1所列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费率,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下浮执行标准。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省外入黔备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制压价,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持相关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七、本通知自年5月10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贵州省物价局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注(表格说明):1.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举例:如编制工程预算为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万元×3.1‰+(-)万元×2.8‰=2.95万元,应加上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服务费用。2.收费基数以单位工程造价计算。合同服务收费金额按上表计算不足元的,按元收费。3.审核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按上表第1项乘以0.8系数计取。4.审核设计概算,按上表第2项乘以0.8系数计取;项目调整概算收费以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差额为收费基数按上表第2项计取。5.编制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均不包含钢筋抽筋计量。钢筋抽筋计量按上表第11项计算费用。6.审核工程结算时,审减、审增额度分别累积计算。审减(增)率在10%以内(含10%)的,追加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超过10%以上部分的追加费用由编制方(施工方)支付。7.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可根据合同服务内容参照上表执行。8.市政工程低于2亿元(含2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参照本收费标准执行;2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本收费标准乘以小于0.8的系数由委托方和服务方在合同中约定计取。

湖南省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湘建价协〔〕25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工程造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81号)取消后,全省各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出现了标准不明、恶意竞争等乱象。为切实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如下意见: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自行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将收费标准张贴在企业醒目位置。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将自行制订的收费标准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属市州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还应向市州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需要变更收费标准的,应及时向省造价管理协会重新进行告知性备案。变更每年不得超过一次。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以将企业的收费标准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接受协会及社会监督。三、为方便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制订收费标准,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求,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造价咨询行业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供会员参考(见附件)。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包括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全过程跟踪审计10个表格,咨询服务项目包含基本工作和可选工作。省造价协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公布咨询费率的变化指数。四、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造价咨询企业的下列行为列为不良行为:未按规定向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的;实际收费在企业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幅度大于20%的。协会收到投诉并经查实,对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作出惩戒处理,同时在协会网站公示。并依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湖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规定,上报中介协予以信用评价降级处理。五、本意见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六、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造价咨询行业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年10月18日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差额累进计费,计费基础为单位工程造价金额。单位工程的定义:具有独立设计文件,能独立组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如:一栋房屋建筑工程可划分为土建工程、精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可划分为土建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等。某房屋建筑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总造价为2万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为万元,安装工程造价万元,精装修工程造价为万元。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附件3中“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的基本工作。计算咨询费时应分为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精装修工程共三个单位工程,查询附件9“专业调整系数表”,安装工程调整系数为1.3,精装修工程调整系数为1.2。咨询费=×6‰+1×4.6‰+×6‰×1.3+(×6‰+40×4.6‰)×1.2=14.69万元。

河北省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年5月22日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执行。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年4月28日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第八条《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第九条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应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指导会员单位加强自律,对恶意降低服务费,降低服务质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采取以下措施:(一)约谈;(二)警告;(三)记入信用档案,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网站、内刊、简报等形式通报;(四)取消评选或推荐先进企业资格;(五)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惩戒。第十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执行,由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附件:1.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附加收费表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日收费标准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可针对不同专业工程进行调整,详见附件2。3.需要进行钢筋工程量精细计算的,另计取工程造价咨询附加收费,详见附件3。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照本标准计算收费,低于每项元的按收取,超出元时按本标准收取。5.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6.项目划分标准按单项工程计取。7.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详见附件4),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8.如因委托方原因出现重复造价咨询服务时,收费由双方协商解决,参考系数(1.5-2.0)。

河南省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监察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52号)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我们对部分需另文下达的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调整项目的监管工作,严格规范管理,确保省政府豫政[]5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取消、停收和降低标准的收费,应自省政府豫政[]52号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二、有关执收部门或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缴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消、停收和降低收费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员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黑龙江省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价联[]39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住建局,省垦区、森工总局物价局、住建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物价局、住建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4月28日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与竣工结(决)算的编制与审核等;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与服务。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应当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分档累进的方法计算,其收费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一和附件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且下浮幅度不超过20%的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合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等事项。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咨询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咨询服务并提供咨询成果。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发生在咨询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差旅费用不包含在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中。与委托业务有关的合理差旅费用,经委托双方协商同意后,由委托方另行支付。第九条竣工结算审查,基本收费、核减金额的效益收费由委托人承担,核增金额的效益收费应由受益方支付,亦可以由委托方代受益方支付。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缴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6月1日起试行至年5月31日止,《黑龙江省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54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1.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2.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办法附件1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附件2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办法1.基本收费按单项工程造价作为收费基数。2.工程主材应计入收费基数;设备费如果计入工程造价,应并入收费基数。3.概算编制、审核咨询,需要计算工程量时,按施工图预算相应标准计算咨询收费。4.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不论采用定额计价还是清单计价,均按相应标准执行。若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发生的核增金额、核减金额,按核增金额、核减金额的8%收取效益酬金。5.附件一所列收费标准是按分档累进计算。按此标准收费不足元的,按元收费。6.咨询收费计算公式:咨询收费=∑基本收费×调整系数+装饰工程增加收费+效益收费+钢筋计算费7.调整系数:①维修、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按相应收费标准乘以1.2系数。②单独编制清单、单独审核清单,按相应标准乘以0.7系数。③仅审核中标价以外部分的工程,基本收费按中标价以外的工程价款作为计费基数,费率按相应标准乘以2.8系数;④对材料费咨询时,可参照结算造价标准计算方式,其中基本收费乘以1.6系数。8.对预算、结算的编制或审核咨询时,装饰工程增加收费=装饰工程造价×1.2‰9.钢筋及预埋铁件的咨询收费,按附件一标准另行计费。10.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示例:某新建单项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该工程送审工程造价为万元(其中高级装饰工程万元),钢筋吨,核增金额5万元,核减金额万元。造价咨询收费计算如下:A)基本费用(分段计费):万元×4.5‰=22元(-)万元×4.2‰=2元(-)万元×4.0‰=元(0-)万元×3.7‰=70元(-0)万元×3.6‰=2元B)装饰工程增加收费:×1.2‰=8元C)效益收费:万元×8%+5万元×8%=240元D)钢筋计算:吨×12元/吨=元E)咨询收费=∑基本收费×调整系数+装饰工程增加收费+效益收费+钢筋计算费=(22+2++70+2)+8+240+=476元

湖北省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企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报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本通知自年9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3号)同时废止。附件:1、《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主要内容一、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按设计概算编审规程的要求编制设计概算,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若需要调整概算时,可协助委托单位调查分析导致调整的原因,编制调整概算,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二、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核。对委托方提供的设计概算文件,按设计概算编审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核,若委托方需要,还可就投资控制向委托方提供咨询,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三、清单计价。编制: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审核:对委托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控制价编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控制价(标底价),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控制价审核:对委托方提供的控制价(标底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结算审核:在工程竣工后,根据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四、定额计价。预算、标底编制: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现行消耗量定额和费用定额编制工程预算、标底,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预算、标底审核:对委托方提供的工程预算、标底,按现行消耗量定额和费用定额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结算审核:在工程竣工后,根据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五、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工程造价控制办法,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程计量支付并提供付款建议,审核工程变更费用,审核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进行成本分析与造价控制目标的动态调整,提供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方面的价格信息咨询,审核已完工程的结算,提供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方面的其他技术咨询服务。针对上述各项服务内容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六、施工决算编制或审核。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项目建设项目技术、经济资料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七、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根据司法、仲裁机关提供的案件资料,对涉案的工程造价进行专业的分析和判断,按司法、仲裁程序和要求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等5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如下: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万(含)以下项目,按《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号)规定的标准减半计收;万元以上项目,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号)规定的标准下浮20%执行。二、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基数在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号)规定的中准价格下浮20%执行。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对总投资估算额在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0号)规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定额计算的基准价格和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下浮20%执行。相关调整系数不变。四、税务事务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执行。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中的“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号)规定的中准价格下浮20%执行。本通知自年12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湘建价协〔〕25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工程造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81号)取消后,全省各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出现了标准不明、恶意竞争等乱象。为切实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如下意见: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自行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将收费标准张贴在企业醒目位置。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将自行制订的收费标准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属市州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还应向市州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需要变更收费标准的,应及时向省造价管理协会重新进行告知性备案。变更每年不得超过一次。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以将企业的收费标准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接受协会及社会监督。三、为方便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制订收费标准,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求,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造价咨询行业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供会员参考(见附件)。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包括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全过程跟踪审计10个表格,咨询服务项目包含基本工作和可选工作。省造价协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公布咨询费率的变化指数。四、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造价咨询企业的下列行为列为不良行为:未按规定向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的;实际收费在企业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幅度大于20%的。协会收到投诉并经查实,对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作出惩戒处理,同时在协会网站公示。并依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湖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规定,上报中介协予以信用评价降级处理。五、本意见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六、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造价咨询行业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年10月18日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差额累进计费,计费基础为单位工程造价金额。单位工程的定义:具有独立设计文件,能独立组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如:一栋房屋建筑工程可划分为土建工程、精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可划分为土建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等。某房屋建筑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总造价为2万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为万元,安装工程造价万元,精装修工程造价为万元。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附件3中“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的基本工作。计算咨询费时应分为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精装修工程共三个单位工程,查询附件9“专业调整系数表”,安装工程调整系数为1.3,精装修工程调整系数为1.2。咨询费=×6‰+1×4.6‰+×6‰×1.3+(×6‰+40×4.6‰)×1.2=14.69万元。

江苏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价服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管县(市)物价局、住建局(委):为适应当前工程造价领域新要求,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活动所收取的费用。工程造价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事项,并严格按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标准见附件1。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服务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不高于此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委托双方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参照执行,合同约定。四、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1年。以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在本通知执行日期之前已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按合同执行,未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说明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11月25日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年11月28日印发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说明一、本表收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当单项工程咨询服务收费不足元的按元计。二、计费基数按单项工程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司法鉴定业务以鉴定委托标的额为基数。三、估算投资(收费基数):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总投资扣除土地批租(土地价款)、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四、安装、仿古建筑工程的清单编制、审核;结算编制、审核的基本费率在上述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五、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等收费标准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的计算,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应的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六、跨市差旅费按实际发生,由委托方承担。七、计时收费由双方协商。八、咨询服务费谁委托谁支付。九、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效益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基本费应按规定收取,由委托方承担;效益收费以“项目核减额”、“项目核增额”按费率分别计算,由收益方承担,审核增加造价的咨询费由委托方代收益方支付。十、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费由基本收费、效益收费和驻场收费三部分组成,如不需要驻场,则不收取驻场费用。(驻场是指根据委托方的要求,造价咨询人员常驻项目现场,且每周不少于3天。)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标准中不包含招投标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相关收费,如委托方要求从事相关工作,则按招投标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相应收费标准另行计取。十一、咨询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增加工作、修改设计、延误工期等客观或委托方原因,增加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其咨询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十二、实例:某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送审工程造价为6万元(其中安装工程1万),钢筋吨(需另算),核增造价20万元,核减造价万元,合同约定效益收费按6%计算,咨询服务收费计算如下:基本费用:万元*1.8‰=0.9万元(万元-万元)*1.4‰=0.7万元(0万元-万元)*1.1‰=4.4万元(6万元-0万元)*0.9‰=1.35万元安装工程系数增加收费:1/6*(0.9+0.7+4.4+1.35)*30%=0.万元核增收费:20万元*6%=1.2万元核减收费:万元*6%=13.8万元钢筋:吨*12元/吨=2.4万元咨询服务收费合计:0.9万元+0.7万元+4.4万元+1.35万元+0.万元+1.2万元+13.8万元+2.4万元=25.万元十三、收费标准的服务内容(一)投资估算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并按需作出相应的调整。(二)设计概算1、根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初步设计图纸,完成概算文件的编制,设计概算的编制包括编制价格、费率、利率、汇率等确定静态投资和编制期到竣工时的动态投资两部分,为业主提供合理节省费用的建议;2、根据扩初审批意见,完成修正概算文件;3、当概算总投资超出批准总投资(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时)为业主提供可能合理节省费用的建议;4、根据需要出席有关工程投资、设计标准、进度安排的协调会议;5、体现控制设计概算的方法和途径。(三)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根据施工图纸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相关的计价表、工程量计算规则、各种措施费、市场要素价格等编制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四)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1、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2、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承包合同的明细工程款现金流量图表,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3、参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作会议;4、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期)完成工作量月(期)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期)付款建议书,经业主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期)进度款的依据;5、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6、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7、提供涉及委托咨询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与造价控制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五)编制工程结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造价确定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编制确定工程最终造价。(六)工程结算审核1、根据工程合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计价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现场发生的各项有效证明等,审核工程造价;2、现场踏勘、计量复核;3、工程量、工程要素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审核确定;4、编制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调查取证,提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报告。(八)钢筋及预埋件重量计算1、按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钢筋及预埋件重量;2、提供完整和规范的钢筋翻样及预埋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

江西省

关于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赣价协〔〕9号

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会员、行业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精神,全国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为适应我省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和规范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会员和社会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诉求,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号令)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35号)及《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邻边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下简称为“基准价”,见附件)。现将规范全省工程造价服务收费标准的事宜通知如下:一、基准价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省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以及按建设部令号和我省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办理了入赣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在我省执业的造价咨询服务企业。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含招标控制价或预算)、定额计价法的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展服务业务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实施造价咨询服务,强行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基准价详见附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价实行指导价,附件所列收费标基准价按分档累进制计算,价格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10%。在具体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委托方和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深度、质量要求、服务工期等具体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费率。凡受理委托送审的工程造价精度低于国家规定5%的,委托方应酌情上浮收费标准。五、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时,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建标[])或《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推荐文本)》(赣价协[]14号)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当事双方所签订的咨询合同中应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支付进度、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咨询服务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咨询服务收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咨询企业在未同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前,不得从事有关咨询服务业务活动和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六、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收费和核减另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收费以"送审工程造价"为基数采取分档累进制计算;核减另收费用以"项目核减额"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计算。计费过程中当事人不得简单地将两项收费基数合并为单一按核减额收费计算费用。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严禁利用抬高或压低价格、签订虚假阴阳合同、支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及其个人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八、咨询企业向委托方收取咨询服务费时应考虑如下影响因素:1、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和诚信度;2、咨询服务过程超常规的人工费和其他咨询服务成本开支;3、计入收费计算基础的贵重材料、设备数量的多少;4、委托方对咨询服务质量和工期的要求;5、咨询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6、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承受能力等。九、工程造价咨询属于专业技术智力密集型服务活动,各委托方不宜采用“低价中标”的办法确定咨询企业;咨询企业承揽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依法参与竞争,应在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专业技术水平、社会信誉、人员队伍和技术力量等方面发挥优势,严禁压价恶性竞争。委托方应按"优质优价"原则,择优确定咨询企业并及时向所确定的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文件资料等。十、委托方和咨询企业可在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服务质量评价和奖罚办法,咨询服务质量奖罚幅度不应超过咨询服务费的10%。咨询服务质量评价依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和《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规程》(赣价协[]14号)评定。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严于中价协颁发的CECA/GC27-标准规定的内容时,委托方应提高相应的付费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质量标准的,应自行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再另行支付修改完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十一、咨询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因委托方或其它客观原因如:增减工程量、修改设计、工期延误等因素导致咨询工作量增减时,当事双方应按实协商增减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增减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或本通知规定计算;因咨询企业原因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企业应当退还委托人未完咨询服务业务内容的费用,并出具已完咨询服务业务内容的成果文件。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后,省内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基准价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按照企业承揽咨询业务的服务类型、内容、深度及质量、工期等要求自行制定本企业相应的收费标准报协会相关机构备案后实施。省直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自行制定的企业收费标准报我会备案;各设区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自行制定的企业收费标准报送所属地设区市我会联络处备案。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按规定自行制订并报备案的收费标准张贴在公司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社会和协会的监督。我会或我会各设区市联络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各企业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执行情况对照检查;凡发现存在低于或高于企业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20%幅度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我会将一律按江西省行业自律公约规定予以惩戒,并纳入行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且与信用评价联动。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doc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费率:‰说明: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元者,一律按元/项收费。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和设备价格,但不含甲方供应的设备价格。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 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万元×4.5‰=0.9万元(万元-万元)×4.3‰=1.29万元(万元-万元)×4.1‰=2.05万元(万元-万元)×3.9‰=7.80万元(0万元-万元)×3.7‰=7.40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0.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80万元+7.40万元=19.44万元

辽宁省

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号各市物价局、建委,绥中、昌图县物价局、建委:现将修定的《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期限为年1月20日~年1月19日。附件:《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附件: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为了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通过招投标委托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在评标时,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价格浮动幅度。第六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计算。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同时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时间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咨询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服务费。第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委托的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查服务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物价局辽财基字〔7〕46号文件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费率:‰

注:一、上表收费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费。划分标准为单项工程。当咨询收费不足元时,按元收取。二、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含主材价格,但不含设备价格。三、上述收费标准上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四、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1.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调查、收集资料,完成和出具投资估算或可行性经济评价报告。2.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收集资料,根据初步设计图计算或复核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出具工程概算书或审核报告。3.施工图预、结算编制:收集资料,根据施工图或竣工图以及施工技术规范计算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完成计价,出具工程预算书或工程结算书。4.施工图预、结算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计价过程进行全面和详细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5.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出具相应报告。6.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综合单价和总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出具相应报告。7.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计价过程进行全面和详细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8.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报告书;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9.钢筋(铁件)抽筋计算、审核: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审核各种规格钢筋(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铁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

附: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法例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额0万元的投资估算,计算收费额如下万元×0.9‰﹦0.45万元(-)万元×0.8‰﹦0.40万元(0-)万元×0.7‰﹦2.80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0.45+0.40+2.80=3.65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

内工建协[]18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行业内专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65号),及参考安徽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发布的《年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本调查测算报告》等有关工程造价服务费计费规则,经市场调研、分析论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自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

年12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照其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根据服务类型、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收取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核;经济评价的编制与审核;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与调整;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审核;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与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工程造价鉴定;方案比选、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的造价咨询;合同管理咨询;建设项目后评价;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照本指导意见中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指导价。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取。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为代价,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积极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自觉接受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化提供指导与服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应定期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咨询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向社会及会员单位公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监测信息。

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应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指导会员单位加强自律,对恶意降低服务费,降低服务质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

(二)警告;

(三)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网站、内刊、简报等形式通报;

(四)取消评选或推荐先进企业资格;

(五)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惩戒。

第十三条本指导意见自年1月1日起执行,由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附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

物价局文件

宁价费发[]第号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你协会《关于审批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宁建协管[]07号)收悉。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资质证书》,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计价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标底、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签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活动。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委托人付费,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衽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表,具体标准由双方在规定的±20%幅度内协商确定。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就严格招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济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文件及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通知自4年1月1月起执行,试行期为两年,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制定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及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经发[8]63号)同时废止。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青海省

关于转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青建价协〔〕08号各工程造价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35号)转发给你们,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此通知内容进行咨询、服务、收费。

一、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价根据项目的类别、工程造价金额等因素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如:某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总造价万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计算如下:

×5‰=1万元;(-)×4‰=1.2万元;(-)×3‰=4.5万元;(-)×2.2‰=8.8万元。合计收费1+1.2+4.5+8.8=15.5万元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地区调整系数0.9—1.1之间。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可针对不同专业工程进行调整,见附件2.四、需要进行钢筋工程精细计量的,另计取工程造价咨询附加收费,见附件3.未取得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任何企业,不得采用此通知收费。

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年8月20日

附件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清〔〕6号文《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我协会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地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费。

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中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七、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地方有关部门已发布收费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地方没有发布或收费标准中项目不全的,可参照本标准。

附件: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价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年7月30日

山东省

山东省建设厅文件

鲁价费发〔〕号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4]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鲁价费发[4]号文件规定执行。附表: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注:一、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元的,按元计费。计时收费按耗用工时计费。三、本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工程”系指土建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系指专项安装、二次装饰、房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四、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咨询服务时,工程设有标底的,以标底价作为收费基数;没有标底的,以招标工程中标价或非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价作为收费基数。五、承接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以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项目时,不包括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重量的计算,计算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的计费单位为元/吨。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内容包括:1)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2)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3)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业主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4)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5)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6)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7)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报告书;8)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山西省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时间:年10月31日

晋建价协字〔〕8号各会员单位: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配置中的作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诉求,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协会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在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可参照执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五、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年10月28日

说明:1.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价根据项目的类别、工程造价金额等因素采取差额费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2.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可针对不同专业工程进行调整,见附件2。

陕西省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8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并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管,督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严格按业务规程为委托方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未履行合同(协议)规定义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说明:

1、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咨询服务按“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同档费率的60%计费。

2、预(结)算审核(查)效益收费由受益方支付。

3、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元时,按元收取。

5、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收费举例:

例如:某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总造价万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计算如下:

×4.3‰=2.15万元;

(-)×3.8‰=1.90万元;

(-)×3.3‰=6.60万元;

(0-)×3.1‰=6.20万元;

(-0)×2.8‰=2.80万元;

合计收费:2.15+1.90+6.60+6.20+2.80=19.65万元。

上海市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5]号沪价费[5]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第号、沪价费[]第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元;(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元;(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元;(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商定。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六、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完成咨询业务,一般出具成果文件3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八、本收费标准自年1月1日起执行。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自执行本通知之日起,《暂行标准》即行废止。5年12月31日前已委托并签有合同的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建设工程,相关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或原合同执行。十、在执行本收费标准期间,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新收费标准,即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    2、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一: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一、项目投资估算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并按需作出相应的调整。二、设计概算(一)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工程概算文件的编制或审核;(二)体现控制设计概算的方法和优化途径;(三)根据需要出席有关工程投资、设计标准的协调会议。三、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根据施工图纸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参照相关的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市场价格等情况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四、勘察招标代理(一)勘察招标咨询及策划;(二)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勘察招标文件;(四)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五)组织勘察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六)协助招标人草拟勘察合同。五、设计招标代理(一)设计招标咨询及策划;(二)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四)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五)组织设计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六)协助招标人草拟设计合同。六、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一)施工监理招标咨询及策划;(二)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四)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五)组织施工监理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六)协助招标人草拟监理合同。七、施工招标代理(一)施工招标咨询及策划;(二)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不含工程量清单或标底);(四)组织现场踏勘,澄清答疑;(五)组织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决标工作;(六)协助招标人草拟施工合同。八、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一)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流程,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确定造价控制目标;(二)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现金流量图表、用款计划书;(三)参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会议;(四)负责对承包人报送的每月(期)完成进度款月报表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期)付款建议书;(五)承发包方提出索赔时,依据承发包合同,提供咨询意见;(六)协助业主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七)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八)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完整的结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九)提供与造价控制相关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其他咨询服务。九、工程造价审核(一)根据承发包合同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定额、招投标文件、施(竣)工图纸及各项有效证明,审核工程造价;(二)组织召开工程造价审核相关的会议;(三)现场踏勘、计量复核;(四)工程量、工程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五)编制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十、钢筋及预埋件重量计算(一)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施工操作规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钢筋及预埋件重量;(二)提供完整和规范的钢筋翻样及预埋件重量明细表、汇总表。附件二: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单位:%备注:1、收费基数:(1)估算投资: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总投资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2)建安工程造价: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价值的货币表现,由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两部分组成;(3)送审价:指承发包合同中各专业工程报送审核金额;(4)吨:指钢筋及各种型号预埋件以重量(吨)计算单位。2、出售招标文件,可收取编制成本费。收费中不含专家评审费、会务费、差旅费;3、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按单项承发包合同的建安工程造价收费;4、承接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及工程造价审核收费的项目,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重量的计算;5、工程造价审核收费:(1)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2)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超过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3)项目核减、核增部分分别计算审核费用,核增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审核费用;(4)房修、园林、装饰工程按“安装类”收费,其他工程按“建筑类”收费;6、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例如:某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建安工程造价为万元,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收费额如下:万元×0.37%=0.37万元(-)万元×0.35%=1.40万元(-)万元×0.33%=1.65万元(-)万元×0.29%=5.80万元合计收费=0.37+1.40+1.65+5.80=9.22万元

四川省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年7月24日   川价发〔〕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5〕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5〕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说明: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万元×3.5‰=0.35万元(-)万元×3.2‰=1.28万元(-)万元×3.0‰=1.50万元(—)万元×2.7‰=5.40万元合计8.53万元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元,按元收取。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十一、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若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

天津市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津价房地〔〕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价格。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五、咨询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价格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及罚则等,并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可靠的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置。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计价方式、价格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七、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八、本通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九、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门反馈。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单位:‰(单独标注的除外)一、说明:(一)、当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造价无法确定时,可参考与编制期相近的“天津市建筑工程造价指数”为基数编制。(二)、工程造价编制业务以编制成果的工程总造价为基数,钢筋含量按类似工程含量参考执行;单独委托钢筋(铁件)抽筋计算、审核,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审核各种规格钢筋(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铁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按第七项标准计收。(三)、出售招标文件可收取编制成本费。(四)、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的工程总造价为基数。(五)、鉴定业务按鉴定标底为基数。附: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法,例如某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造价0万元,计算收费额如下:万元×3.6‰=0.36万元(-)万元×3.4‰=1.36万元(-)万元×3.1‰=1.55万元(0-)万元×2.6‰=10.40万元应收咨询服务费合计:0.36+1.36+1.55+10.40=13.67万元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一)编制项目投资估算:调查、收集资料,完成和出具项目投资估算报告。(二)编制设计概算:根据初步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并进行工料分析,出具设计概算书。(三)工程造价编制:1、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出具相应报告。2、标底(含清单):根据招标文件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措施项目费分析,各项合价、总价等,完成清单标底所需的全部费用。3、编制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完成计价,出具施工图预算书。4、编制竣工结算:根据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等资编制并出具竣工结算报告。(四)、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1、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2、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3、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4、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5、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结算报告;6、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7、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8、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报告书;9、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10、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五)工程造价审核1、审核概算:根据初步设计图复核工程量并进行工料分析,出具工程概算审核报告。2、审核预算、标底:根据施工图或施工技术规范计算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完成计价,出具工程预算或标底审核报告。3、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根据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综合单价、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等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六)工程造价争议鉴定:调查取证,最终做出独立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报告。(七)钢筋及预埋件计算: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审核各种规格钢筋(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铁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计价房[]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及建设部有关规定,我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下达,请各地贯彻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新规定施行后,原自治区物价局、计委新价非字[4]30号文件及附件同时废止。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及收费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其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服务。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底价、投标报价的审核以及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上述服务内容外,第三条中的其它服务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基准价见附表。根据工程项目难易程度,委托双方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10%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第六条对于涉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造价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咨询费用。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持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服务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时限、质量、双方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和付款时间。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委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实行自愿委托、委托人付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造价咨询的法规、政策及业务规程提供咨询服务,保证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工程造价咨询结果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深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再另支付咨询费。咨询结果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合同法和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第十二条委托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间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延长期限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确认误差在±3%以内的,由委托方承担复核所造成的费用;误差在±3%以上的,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复核所造成的费用,同时应退还收取的服务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本规定及所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按上述收费标准计算服务费不足元的,按元收取。例如:某项目审核竣工结算的建安工程费为万元,服务费为×6.0‰+(-)×5.0‰+(-)×4.5‰+(-)×4.0‰+(0-)×3.5‰+(-0)×3.0‰=29.7万元

云南省

云南省物价局文件云价综合〔〕66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工程造价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周边省市标准,结合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标准。具体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此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一)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编制及审核项目可行性经济评价;(二)编制及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拦标价(控制价)或投标报价、工程竣工决算;(三)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服务。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五、本通知自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原《云南省计委关于继续执行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号)同时废止。附件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

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说明:1.本标准采用差额累进费率,执行时均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编制成果造价金额,均计入收费基数。民用设备安装工程设备费用占工程总造价(含设备费用)不足50%的,设备费用均全额计入取费基数;超过50%的,超过50%的设备费用金额不计入取费基数。2.本标准费率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测算编制,如工程专业类别不同时,应按附件2费率乘以附件3所列相应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进行计算。单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收费按本标准计算不足元的,按元收费。3.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示例:(1)某房屋建筑项目委托编制工程预算,其编制成果预算造价为万元,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计算如下:万元×3.5‰=0.70万元(-)万元×3.2‰=0.96万元(-)万元×3.0‰=4.50万元(—)万元×2.2‰=2.2万元合计:8.36万元(2)某房屋建筑项目委托审核工程结算,其送审编制成果造价为万元,审核确定造价为2万元,成效附加费率为5%,审核差额超过5%时计取,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计算如下:按基准费率计算的基本费为:8.85万元;因:(2-)=-万元,差额大于万元(2万元×5%),故:成效附加费=(-)×5%=8.25万元合计:17.10万元(3)某城市轨道项目委托编制工程预算,编制成果预算造价为0万元,按照基准费率计算的费用金额为:.76万元;专业类别调整系数为0.7,本项业务咨询服务费用为:.76×0.7=76.83万元4.保障性住房工程按同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浙江省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浙价服〔〕84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六、本通知自年4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号)和《关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号)同时废止。附件:1.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附件1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费率:‰

说明:1、每件咨询服务合同按上表计算不足元的,按元收费;2、单独委托的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基本费率可在上述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3、核减(增)额的定义说明如下:如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小数点错误或合价计算错误等可计入核减(增)额;由于定额错套引起的价格变动的差价,应计入核减(增)额的收费基数,不得以定额错套的合价分别计算核减和核增。4、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包含各类招标代理和结算审核费用。5、本标准所列的工作内容不含钢筋及预埋件的单独计算,如需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钢筋及预埋件重量,并提供完整和规范的钢筋翻样及预埋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的,按5元/吨标准收费。

重庆市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定额计价或者清单计价两种计费方式,具体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咨询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附表规定的标准内向下浮动,但下浮不得超过20%。(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服务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咨询、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工作。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自愿服务原则。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四、加强动态管理。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的收费监管,将每年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五、本通知从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号)同时废止。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附表1)。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计价式)(附表2)年12月31日附表1、2说明:1、收费按累进分档计取。例如:某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造价万元,计算收费如下(按定额计):×0.35%=1.75万元,(-)×0.30%=1.5万元,(-)×0.25%=5万元,应收1.75+1.5+5=8.25万元2、表中“计费基数”是指委托方委托的单位工程造价。3、表中“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是指由司法机关委托办理的工程造价纠纷鉴定。4、工程结算审核审减效益费的审减额为送审项目的审减额,该审减金额不抵销审增金额。5、公路、铁路、水电等土木工程按照本表所对应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的70%计收。6、单项委托合同按上述费用计算不足元时,按元计取。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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