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我市集中宣判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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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题目下方蓝字   6月30日,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基层法院对审理的七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涉及龙港区法院、建昌县法院、兴城市法院、南票区法院、连山区法院、绥中县法院,涉及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四个恶势力团伙,涉案被告人65人。

  龙港区法院审理的以孙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指控被告人19人。龙港区法院对被告人孙某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罪名,判处十五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建昌县法院审理的以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指控被告人13人。该集团成员年至年间,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讨债,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13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兴城市法院审理的以被告人张某、潘某某、张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王某某、闫某某、于某某、乔某、李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集团成员自年12月以来,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该集团还纠集20余名未成年女性进行有偿陪侍活动,收取提成费、保护费,并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产生重大恶劣影响。11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

  南票区法院审理的以被告人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案。年10月至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吴某某、郝某某、杨某某、谷某、蔡某(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以垄断南票区金星镇狐狸肉收购市场牟取暴利为目的,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张某某为首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具有恶势力性质的团伙。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10名被告人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

  连山区法院审理的以被告人白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案和以杜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案,两个恶势力团伙均是从事高息民间借贷,与他人签订虚假的投资合作协议,采取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在从事民间借贷过程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白某恶势力团伙案中的4名被告人,以犯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对杜某某恶势力团伙案中的5名被告人,以犯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四个月的刑期。

  绥中县法院审理的以被告人孟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指控被告人3人,该团伙成员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各被告人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期。

  此次集中宣判,进一步营造了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氛围,充分表明了市中级法院对扫黑除恶“六清”行动的坚决响应,也体现了对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信心。

主编:王岩 编辑:潘笑怡、李海洋、沈焕平

副主任记者:赵杰

?葫芦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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