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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绥中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绥中县人民政府拟征收王宝镇吕贡村集体土地,现就征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拟征地项目、用途:绥中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地范围:王宝镇吕贡村(东至:耕地;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耕地)。
三、拟征地面积、地类:0.公顷,其中林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四、补偿标准:根据《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葫政发[]31号)、《绥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绥政发[]1号)等文件的规定,王宝镇吕贡村位于绥中县Ⅱ类区片内,补偿标准为农用地65,元/亩,其它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该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绥中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将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上述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的树木、附着物及建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
绥中县人民政府
年1月15日
依据绥中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绥中县人民政府预征收万家镇万家村集体土地,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预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葫芦岛市绥中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
用途:教育科研用地
二、预征收土地面积4.公顷。(其中:万家镇万家村集体土地4.公顷),预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的补偿依据和安置途径
1、补偿依据。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葫政发[]31号)文件,本次预征地所涉及土地坐落在万家镇万家村为Ⅱ类区片,补偿标准为农用地65,元/亩,其它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2、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预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绥中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绥中县自然资源局将对预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人均耕地、农业人口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实地调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预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联系单位:绥中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
绥中县人民政府
年1月15日
依据绥中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绥中县人民政府预征收万家镇万家村集体土地,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预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葫芦岛市绥中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
用途:教育科研用地
二、预征收土地面积2.公顷。(其中:万家镇万家村集体土地2.公顷),预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的补偿依据和安置途径
1、补偿依据。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葫政发[]31号)文件,本次预征地所涉及土地坐落在万家镇万家村为Ⅱ类区片,补偿标准为农用地65,元/亩,其它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2、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预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绥中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绥中县自然资源局将对预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人均耕地、农业人口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实地调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预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联系单位:绥中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
绥中县人民政府
年1月15日
依据绥中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绥中县人民政府预征收王宝镇王宝村集体土地,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预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葫芦岛市绥中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
用途:商服用地
二、预征收土地面积0.公顷。(其中:王宝镇王宝村集体土地0.公顷),预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的补偿依据和安置途径
1、补偿依据。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葫政发[]31号)文件,本次预征地所涉及土地坐落在王宝镇王宝村为Ⅱ类区片,补偿标准为农用地65,元/亩,其它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2、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预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绥中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绥中县自然资源局将对预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人均耕地、农业人口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实地调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预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联系单位:绥中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
绥中县人民政府
年1月15日
依据绥中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绥中县人民政府预征收万家镇万家村集体土地,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预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葫芦岛市绥中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
用途:商服用地
二、预征收土地面积0.公顷。(其中:万家镇万家村集体土地0.公顷),预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的补偿依据和安置途径
1、补偿依据。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葫政发[]31号)文件,本次预征地所涉及土地坐落在万家镇万家村为Ⅱ类区片,补偿标准为农用地65,元/亩,其它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2、安置途径:货币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预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绥中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绥中县自然资源局将对预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人均耕地、农业人口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实地调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预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联系单位:绥中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
绥中县人民政府
年1月15日
依据绥中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绥中县人民政府预征收前所镇大赵村集体土地,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预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葫芦岛市绥中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
用途:住宅用地
二、预征收土地面积3.公顷。(其中:前所镇大赵村集体土地3.公顷),预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的补偿依据和安置途径
1、补偿依据。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葫政发[]31号)文件,本次预征地所涉及土地坐落在前所镇大赵村为Ⅱ类区片,补偿标准为农用地65,元/亩,其它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2、安置途径:货币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预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绥中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绥中县自然资源局将对预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人均耕地、农业人口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实地调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预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联系单位:绥中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
绥中县人民政府
年1月15日
依据绥中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绥中县人民政府预征收万家镇贺家村、孟家村集体土地,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预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葫芦岛市绥中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
用途:住宅用地
二、预征收土地面积6.公顷。(其中:万家镇贺家村集体土地0.公顷、孟家村集体土地6.公顷),预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的补偿依据和安置途径
1、补偿依据。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葫政发[]31号)文件,本次预征地所涉及土地坐落在万家镇贺家村、孟家村为Ⅱ类区片,补偿标准为农用地65,元/亩,其它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2、安置途径:货币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预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绥中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绥中县自然资源局将对预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人均耕地、农业人口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实地调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预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联系单位:绥中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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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人民政府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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