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绥中县分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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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年)》的通知文件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葫芦岛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葫芦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葫芦岛市财政局

年11月4日

葫芦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年)的通知》(国办发〔〕24号)及《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年)》(辽人社发〔〕11号)精神,全面实施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年至年,通过持续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人次以上,其中年底前努力完成省下达人次培训计划,到年底全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切实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二、突出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落实补贴政策(一)全力推动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1、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围绕石油化工、船舶机械、有色金属、能源电力、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由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方式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和岗位练兵、技能竞赛、业务研修等活动,培养企业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发挥规模企业作用,联合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能提升培训服务,提高制造业整体能力。2、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按照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的要求,对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3、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4、全面落实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元、高级工每人每年元执行;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之一的按每人每年元执行。5、全面落实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与各级人社部门签订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证书元、中级(四级)证书元、高级(三级)证书元、技师元、高级技师元的标准给予职工个人培训补贴;但对于企业出资组织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补贴按上述标准直补企业。(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列)(二)开展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1、开展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等新成长劳动力为主体,重点组织开展数据分析、软件编程、工业软件、数据安全等数字领域的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2、对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含强制隔离人员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补贴项目和标准按市级政府补贴专业目录执行。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3、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月补贴额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4、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并提供培训项目推荐、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开展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1、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采取项目制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参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给予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2、落实职业教育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学费职业教育,对接受职业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落实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3、对有创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大力推广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送技能下乡活动,对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带动更多贫困户增收脱贫。(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体系机制建设,全面提高培训质量(四)发挥企业技能提升培训的主体作用。依托企业推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站、劳模和创新工作室建设,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各类规模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建立合作机制,积极推动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需求的小微企业可由行业协会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牵头组织对接当地培训机构,由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培训机构需在许可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培训。(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切实发挥职业院校技能提升培训功能。推动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职业院校可在办学许可专业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关相近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承担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凭与各级人社部门签订的培训协议领取非税收入票据,并将不低于50%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充分发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作用。吸纳和支持社会优质培训机构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鼓励民办培训机构联合企业开展培训,民办培训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享受同等待遇;各级人社部门将定期对民办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培训质量评估,建立退出机制,促进社会培训健康发展。(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推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不断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支持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服务,面向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遴选和推荐工作,吸纳和支持社会优质评价机构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人员开展技能评价及承担新业态、新岗位的职业标准开发,加快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支持企业依据职业技能标准,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定和动态聘用;试点企业要在试点范围内面向社会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任务;准入类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协同发挥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技能评价机构的人才评价作用,严格考核与培训分离,把行业技能鉴定站与地方技能鉴定所、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与地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有机统一起来,发挥各自优势,全方位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后续的鉴定和认定评价,加强对评价机构和评价质量的监管,将评价质量评估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落实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政策,促进各类评价结果互通互认。(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创新培训方式和内容。将单纯的职业技能培训转向职业素养培育,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消防安全、就业指导、创业能力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瞄准区域发展战略、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需要,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围绕地区急需紧缺的家政、养老服务、月嫂、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手工编制、紫砂制作等就业技能培训。(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加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积极推荐申报省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和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争取省专项资金;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加快互联网培训平台建设。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完善培训统计工作,完善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探索建立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互通互联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不断完善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和监督管理(十)严格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参保地、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县级以上政府要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各级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向企业或培训机构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可对退役军人、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力度,从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就业补助资金、人才经费、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筹集培训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管理服务(十三)构建齐抓共管的大格局。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职尽责,超前谋划,加大激励力度,确保三年行动计划有效开展。人社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审核公示和督促落实。发改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信、住建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主动破解资金支付瓶颈,指导建立专账,确保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管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部门负责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要在本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落实。(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能力。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引导劳动者按需自主选择,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面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各级政府要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按《转发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号)》(葫人社发〔〕11号)确定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定期公布政府补贴培训指导目录、培训机构和鉴定评价机构名单,对政府补贴培训指导目录实施动态调整机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由企业确定培训职业(工种),按《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10号)规定和流程执行,保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政策的连续性,将企业在职职工参保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规模企业出资组织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按需求确定培训方案,经各级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符合面向社会公开条件的面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不断完善政府指导,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培训机制,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监管,将培训质量作为政策支持重要依据。(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规范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流程。为全面推动我市技能提升行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要制定组织实施操作工作流程,负责培训机构和规模企业的培训申报的受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培训人员身份认定、培训过程现场检查工作,探索实行信用支付等办法,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在保证培训补贴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办事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培训管理在省人社相关部门没出台有关管理细则前,参照《转发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号)》(葫人社发〔〕11号)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公众知晓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举措,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切实落实技能人才待遇,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崇尚技能、技能成才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实施方案自年7月31日起执行至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国家、省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现行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附件:葫芦岛市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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