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农场,县联防联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决定,为积极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绥中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Ⅰ级响应防控措施,并下达如下命令:   

  一、加强联防联控

  按照辽疫领办〔〕4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从武汉疫区来绥人员排查监控和信息登记工作,做到基本情况清晰、信息准确,被排查对象应实事求是,积极配合。车站、高速公路口等处设立留验站,实施强制卫生检疫措施,对所有湖北地区来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湖北地区来绥人员必须主动进行健康申报并实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观察期间如有发热等症状必须由医院发热门诊留验筛查。

  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铁路、车站、高速公路等部门和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客运班车、公交车和旅游租车等全部停运。强制性要求对运营出租车每日进行2次消毒,驾驶员佩戴口罩。实行对外来人员乘客询问报告登记制度。全面启动高等级防控勤务,做好省界卡点、高速站口、车站和公路干线等重点部位的卫生检疫工作。

3.任何单位不得拒绝疫病防控人员进行疫情排查、监测抽样工作,不得拒绝检疫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4.市民出入公共场所必须正确配戴口罩。

  三、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聚集活动

1.停止全县一切大型群众性集会活动和文化、营业性活动。各类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对外开放,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2.关闭A级旅游景区。营业性健身场所、茶室、酒吧、浴室、网吧、咖啡厅、台球厅、歌舞厅、影剧院、足疗足浴按摩场所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场所全面停止营业,旅行社暂停一切组团业务,已组团到湖北的活动立即取消。

3.星级以上宾馆应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大型超市等公共营业场所应强化消毒、通风、体温测量、设立隔离观察室,对于来自疫区的人员必须实行隔离观察并向所在派出所报告,对有医院隔离治疗。

4.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社会办学机构学生一律离校,禁止组织学生集会等活动,教师及学生不到青少年活动场所、自习室等场所集中学习和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

5.提倡群众不组织、不参加聚餐等活动。大小餐饮服务单位从即日起暂停承办一切宴席业务,已承接的一律取消或延后;农村宴席自即日起一律暂停或延期举办,全额退还定金。

6.婚姻登记机关取消2月2日和2月14日等集中办理日。绥中县内各敬老院、养老院、福利中心、托管中心即日起实施临时封闭管理(解除日期另行通知)。疫情未结束期间禁止亲友探访,禁止养员离院,已离院养员在疫情未结束前不得返院,不得接收新养员入院。

7.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聚会聚餐活动,对于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举办或参与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严格市场监管

1.保障商品供应,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对鸟市和宠物市场实行全面关闭。禁止农贸市场、早市活禽宰杀和野生动物销售行为。

  五、做好疫源地终末消毒处理

  严格实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

  六、广泛开展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1.加强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尽量减少外出,如有发热或身体不舒服的症状,医院发热门诊联系,在医生指导下前往发热门诊就诊。

2.倡导群众加强体育锻炼,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落实防护措施。

3.各乡镇、农场,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负责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维护社会稳定

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工作期间,为维护社会稳定,县内各自媒体(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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