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刚是外地人,几年前,他来到绥中县沿海的一个地方做买卖。由于他会经营,一段时间下来,生意做得很好,也挣了不少钱。
在做买卖的过程中,大刚结识了当地人强子。一来二去,两人脾气秉性相投,成了要好的朋友。
强子在当地经营了一家农家院,父亲、母亲及妻子对他的帮助挺大,生意不错,小日子过得很滋润。
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强子家的农家院要装修,他一时手头紧巴,就开口向大刚借钱。后者是个爽快人,两人立了字据、言明利息及还款日期后,大刚借给强子10万元钱。
后来,一次意外,强子不幸去世。到了还款日期,大刚来到强子家,向强子的妻子红梅要钱,后者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大刚要了几次,也没能如愿。无奈之下,大刚将红梅及其公公、婆婆起诉至绥中县人民法院。
经过法院判决,裁定红梅及其公公、婆婆在法律规定时间内还大刚本金及利息。然而,到了规定时间,3人还没有还钱的迹象。
为此,法官多次做工作,3人仍我行我素,不予还钱。
执行员在其后调查核实的过程中,未查到3名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他们为规避执行东躲西藏,行踪不定。
8月10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大刚给执行员打来电话,称被执行人已回到家里。机不可失,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员及法警立即赶赴被执行人的家里,看到了红梅。在双方的沟通中,执行员了解到,丈夫去世后,红梅与公公、婆婆的关系不太融洽,还钱不还钱没达成统一。
执行员细致、耐心、入情入理地做红梅的工作,可她仍不听规劝,总是重复“没钱,拘留就拘留”的话。为此,绥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将红梅司法拘留。
第二天,红梅的公公、婆婆凑了4万元钱,主动来到绥中县人民法院。经执行员与申请执行人大刚沟通,后者同意余款缓一些日子再还,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此,红梅也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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