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民法典真案普法邻里纠纷对簿公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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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村排除妨害已经成为热点问题,也已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农民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其合法权益应当得以保障。近日,绥中县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判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系同组村民,前后院居住,中间有条约三米宽的道。原告家居道南,被告家居道北,原告家后院有田园0.43亩,并在其承包地范围内。被告的父亲在年左右在原告家的后院墙外2米左右的地方栽植了4颗榆树,后被告成家后均由被告经营管理。年7月,被告家的一棵大榆树倒趴在原告家后院园田内,影响了原告家园田地的经营。原被告两家曾因被告在原告家后院墙外堆放玉米杆及石头等杂物,原告以影响行为起诉过被告,经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约定被告将原告家西墙外的石头、石头桩子、柴禾等各种杂物于5日内全部清除,不得再次放置。现被告在树根处又堆放了其他杂物。

法院审理

绥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家后院有田园0.43亩,对土地享有经营管理权,被告经营管理的一颗榆树倒趴在原告的田园内,影响原告对土地的经营管理,对原告造成妨害,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将该树挪走,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将原告田园西墙外再次堆放的一大堆木棍、玉米棒及各种杂物、脏物立即全部清走,双方对堆放杂物的土地是否享有使用权,均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根据葫芦岛市中级人员法院的调解书,约定被告将原告家西墙外的石头、石头桩子、柴禾等各种杂物于5日内全部清除,不得再次放置。被告在土地使用权未明确的情况下,再次堆放杂物,违反了双方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清除,应予以支持,但西墙外实际是原告家园田园北墙外西侧。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抗辩,是对自己辩解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挪走倒趴在原告园田地的一颗榆树和清除后院杂物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绥中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挪走倒趴在原告后院园田地内的一颗榆树。二、被告将堆放在原告家后院园田北墙外西侧的各种杂物、脏物全部清走。

本案解析

物权是一种可以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它包括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物权,如果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那么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对排除妨害请求权有明确的规定,在行使中还要注意一些条件:一是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二是权利行使具有可能性。三是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同时须行为正在持续进行。四是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了权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原标题:《走进民法典﹒真案普法

邻里纠纷对簿公堂法院判决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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