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

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绥政办发〔〕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有关单位: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年4月25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对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落实和推进都有明确的要求。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上一年度及今年我县存在涉诉案件数量较多、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整体较低,各行政机关存有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性和法定性,健全通过行政诉讼活动发现问题、发现短板的良性机制,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现将《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转发给你们,做好贯彻落实。

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年)〉的通知》(中发〔〕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或第三人,其负责人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具体行政业务和法制业务负责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葫芦岛市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

  (一)市政府所属部门、机构;

  (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三)乡(镇)政府;

  (四)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委托执法的组织因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委托机关承担出庭应诉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综合协调、指导备案工作。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综合协调、指导备案及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工作。

  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法制科室负责本部门、机构出庭应诉的综合协调及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章出庭应诉范围、分工

  第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

  第六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可由行政机关分管具体行政业务或分管法制业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本机关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案件;

  (二)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及要求三十万元以上行政赔偿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因环境污染、征收补偿、劳动权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涉及重大民生及重大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七)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组织或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

  (八)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为本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八条由政府所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但依法以市、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负责办理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可安排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出庭应诉。

  第三章出庭应诉管理

  第十条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代本级政府管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日常工作,办理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和下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报批及应诉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应在人民法院送达行政起诉状或者行政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复印件及出庭应诉负责人名单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级政府、乡镇政府应在人民法院送达行政起诉状或者行政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复印件及出庭应诉负责人名单报送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委托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县级以下政府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委托本政府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三条以下事由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

  (一)参加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且明确要求该负责人出席的;

  (二)因公、私出国出境,不能在开庭之日返回的;

  (三)因公外出到其他省、市,不能在开庭之日返回的;

  (四)因病住院的;

  (五)其他重大活动明确要求该负责人必须参加而不能出庭的;

  (六)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出庭的;

  (七)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四章应诉准备、应诉工作

  第十四条案件开庭审理前,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及时做好案情分析、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应诉准备阶段及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行政机关主动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前款规定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复议机关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且复议机关维持行政行为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复议机关承担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复议机关撤消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承担应诉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起诉状或者行政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并将提交法院的材料存档备查:

  (一)答辩状;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单位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庭前熟悉案情,谋划化解争议的方案;

  (二)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旁听重大案件的庭审;

  (三)如实陈述;

  (四)按照法律规定举证。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一)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行政复议的;

  (二)依法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四)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

  (六)超过法定诉讼期限的;

  (七)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及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准时出庭应诉;

  (二)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文明规范;

  (五)尊重庭审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后需上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组织好二审应诉准备或提起上诉。一审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为二审出庭应诉负责人。

  第五章执行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查找、分析、整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庭应诉工作报告并附答辩状和法院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下级政府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的当事人、案由、开庭时间、出庭应诉人员;

  (二)案件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三)判决、裁定或调解结果;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情况;

  (五)问题分析及整改措施;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包括目录、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司法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出庭应诉工作报告,以及执行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每季度到人民法院了解情况、查阅审理卷宗,对行政机关应备案未备案、应报告未报告、应出庭应诉未出庭应诉等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进行通报。

  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形成上一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分析,报本级政府;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上一年度行政诉讼应诉情况。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执行本规定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经本级政府同意,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不履行举证等法定义务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三)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的;

  (五)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诫勉;

  (二)通报批评;

  (三)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涉嫌政纪处分或犯罪的,移送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对每件败诉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政府法制机构在调查中发现违纪问题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和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称的诫勉,指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十三条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1月5日《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76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09-03文件:县政府办公室??责任编辑:朱晓红

来源:绥中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平台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葫芦岛这鱼是哪来的呢?天降大雨还是“大鱼”呢?

(这里不让说的,咱们视频号上见)往期精选

年9月5日

◆CCTV-13新闻:绥中县出现强对流天气,城市内涝严重

◆绥中县委组织部公告:拟新任16名领导干部人选!

◆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机公告

◆市教育局下发通知,不能将“家庭成员是否注射疫苗”作为学生返校条件!

◆绥中女子多次“大闹”中国银行索要万高额利息,判刑一年半!

◆关于4起影响绥中县营商环境问题处置情况的通报

◆拘留15天罚款元!绥中男子无证驾驶报废车被交警查获

◆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薛恒(绥中人)严重违纪主动投案接受审查调查

◆紧急8小时,绥中交警破获一起致人死亡的肇事逃逸案件!

◆年龙港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宽邦、西甸子、范家、万家、明水”这些乡镇近期计划停电,请互相转告!

◆刑拘!绥中男子伪造公章私自将违法车辆开走

◆葫芦岛市开出首张电动车违停“罚单”,罚款金额元!

◆点赞!医院门前一辆三轮车自燃起大火,“他们”挺身救火显真情!

◆葫芦岛两人在乡下偷苞米,被行拘!

◆严厉打击绥中县外人员组织接送我县居民到外地接种疫苗行为,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绥中东戴河辖区两台面包车超员比例达%、%!交警当场处罚!

◆绥中县关于有序恢复部分重点场所营业的通知

◆绥中县高岭镇遭遇大雨冰雹,果农拍下视频唏嘘不已!

◆绥中一女子被“客服”骗走7.9万余元,被警方追回

◆葫芦岛11岁女童被强制猥亵并杀害男子数罪并罚判死缓受害人父亲:“就想看他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①我市下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②老年人接种新冠疫苗有顾虑?权威解答来了

◆葫芦岛市供销合作社经济指导科科长邢学文、资产管理科科长张玉华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G1京哈高速绥中段往山海关方向连续发生3起车祸致1死2伤12辆车受损!葫芦岛交警发布警情通报

◆绥中县关于付新等5人申请变更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方式的公示

点击发现更多精彩

因为


转载请注明:http://www.suizhongzx.com/szxfz/11662.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