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政府关于限期清理河道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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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理河道管理

范围内种植物及禁止新发生

种植物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生态文明建设和管理,确保河道行洪通畅,预防洪涝灾害发生,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河湖“清四乱”工作的通知》(辽河长办〔00〕15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就限期做好河道范围内已有农作物、林木限期清除工作,并坚决禁止新发生种植农作物、林木行为。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期在01年4月0日前,完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种植各类农作物、非法栽种的林草木等植物清除工作。逾期不予清除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清除非法作物和“四乱”的相关事宜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其中:存在有所有人的作物及“四乱”现象,由其所有人负责自行清除;无所有人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清除。

三、非法作物所有人不予自行清除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清除,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发生新的种植农作物(包括玉米、花生、黄豆等低杆与高杆农作物)、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芦苇、杞柳、荻柴等行为;禁止弃置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等;禁止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行为。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欺河造田、乱垦滥种,种植的低杆作物和造林,如遇政府工程项目需使用此处地块,不予进行任何补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沿岸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支持清理工作,配合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逾期不予清除、非法种植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绥中县人民政府

0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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