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侵占海滩、
私设海水浴场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绥中县海水浴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海滩、非法私自设立海水浴场。海水浴场应由县人民政府依据我县海水浴场规划的区域和范围决定设立。禁止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海水浴场。海水浴场的设立必须以取得海域(沙滩)有偿使用权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为前提,任何未经批准私自设立海水浴场、侵占国有海滩等行为均属违法。请在本通告发布10日内自行拆除违章构筑物、建筑物,恢复海岸原貌。如未能在限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县人民政府将会依法对侵占海滩、私自设立海水浴场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涉嫌非法侵占国有海滩获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涉黑涉恶涉乱问题线索,相关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线索坚决移送查办,决不姑息。特此通告。绥中县人民政府
年4月22日
辽宁海警局向社会征集违法线索
最高奖励10万元
辽宁海警局日前发布通告,即日起向社会征集七类海上违法犯罪线索,经海警机构查实的海上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举报人作用发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涉案货值及涉案货物数量等因素,视情给予奖励元至10万元。据辽宁海警局介绍,举报范围包括:
机动渔船底拖网在禁渔区线外侧从事非法捕捞、非法进入他国海域作业、违反伏休管理规定、非法垂钓、“三无”、假牌、套牌船舶出海作业及使用禁用网具等非法出海作业行为;非法围填海、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未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进行海底电缆管道作业和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等行为;破坏海洋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等行为;海洋工程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非法开采海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等行为;海上成品油等重点涉税商品走私,洋垃圾走私,粮食、冻品、食糖等农产品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走私,涉枪涉毒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海上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海上偷渡及其他属辽宁海警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凡发现上述海上违法犯罪线索的,可通过电话向辽宁海警局()或所属各市海警局举报,海警机构将依法保护举报人隐私安全。
来源:绥中融媒、辽宁日报
(注:政府部门对外公布的通知、公告、通报、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信息,具有公文性质,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可以转载、援引和评价,不需要征得发布部门的同意)
绥中城市汇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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